电源建设市场存在四大问题
发布日期:
2022-01-07 09:44
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电力生产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因素,为我国电力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。在1998年以前,电力部作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,同时发挥着政府管理的职能,火电建设市场相对规范。2002年国家启动首轮电力体制改革,伴随着“厂网分开”,电力建设市场初步形成,市场竞争愈发明显,尽管当时没有明确的监管机制,但电建施工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有畅通的对话渠道,促进了电力施工管控能力的快速提升,形成了强大的火电施工能力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,用电需求猛增,各大发电集团规模化发展,发电建设项目数量及总容量激增,与此同时,过去的行业管理逐步被企业自行管理所取代,众多不良的市场现状和竞争“陋习”,也在市场监管的死角中滋生蔓延。

招投标不规范,“最低价中标”扰乱市场秩序。一方面,不可否认,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,国内火电建设施工能力明显过剩,部分企业存在极大的生存危机。在这种大环境下,火电施工企业迫于生存压力,以明显低于行业“平均成本价”竞标,一些项目的评标机构也对此听之任之,加上监管缺位,评标机制不够科学,存在缺陷,导致“低价中标”现象频发。另一方面,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,电建施工企业与工程业主博弈明显。业主方不认可电建企业“零利润”报价,普遍设定低于平均实际成本且不具透明度的“拦标价”,并采取“背靠背”、“各个击破”的方式与火电施工企业开展“竞争性谈判”达到压低价款的目的,适应《招标投标法》中“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”的违规条款。尤其是在当前压减煤电产能的背景下,这种低于成本的“最低价中标”和违规行为,将导致火电施工企业陷入“入不敷出”和“坐吃山空”的两难境地。
实际上,住建部等部门已印发多个相关文件来规范招投标行为,但监管职能的缺失和监管范围的不明晰,导致了市场不规范现象的繁衍,这其中还包括不规范设定的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。近几年项目保证金的数额水涨船高,名目繁多,极端个案的投标保证金单个标段数额突破2000万元。保证金征收标准任意设定、返还不及时等现象频发,已严重危及火电施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。
合同条款不规范,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得不到补偿。随着工程设计深度问题而出现的标准提高,变更设计、变更材料等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,但所增加的费用却往往得不到认可和补偿。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和不平等有着脱不开的干系。尽管住建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,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都有很详细的标准和管理办法。但这种国家标准和规定在火电建设市场上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,或被招标方“视而不见”,亦或以五花八门的方式巧立特殊条款,采用合同单价和单列包干费用设定为固定价格的做法,不因市场、环境、政策变化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,以“总价包死”的形式将经营和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,增加了施工企业成本和安全生产隐患。一方面,工期、造价、质量都是重要的合同要素,但是工期的拖延、创建优质工程等增加成本的措施往往不与费用挂钩,多投入的成本得不到认可补偿;另一方面,招标文件的实物工程量和设计图纸的实物工程量存在差异,这其中包括整个施工周期材料价格的浮动,即所谓的量差和价差,也得不到相应的认可。长此以往,电建企业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,亏损履约工程项目不利于电建企业的良性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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